醉驾认罪认罚不一定都判缓刑,存在不起诉、缓刑、实刑等情况。根据最高法关于醉驾量刑的指导意见,“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予定罪处罚”。因此一般醉酒程度不高、初犯、无从重情节的、认罪认罚的,一般可免于起诉。

认罪认罚是指被醉驾者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,自愿签署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,悔罪态度良好。符合从宽处理的情节,依法予以从宽处罚。

对于醉酒程度较高等情形的,但不具有从重情节的,可判处缓刑,在法院的关于醉驾的量刑案件中,缓刑占比一般高达50%。不过各省明确规定了不得适用缓刑的多种从重情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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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8种不得缓刑的醉驾情节:

1、在高速路上醉驾的;

2、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;

3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;

4、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;

5、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、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;

6、醉驾营运机动车、中型以上机动车、或者严重超员、超载、超速的;

7、无驾驶汽车资格的,(驾驶证被扣留、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、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);

8、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,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、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