详细地址: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大洲后29号
联系电话:13860515755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8:00-12:00,14:30-17:30;(15:00-18:00夏时)
业务范围:科目二考试,科目三考试
业务描述:摩托车电子化考场:摩托车类(DE)科目二、科目三道路技能考试。
三明其它驾照考场
详细地址: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46号
联系电话:0598-6307122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8:00-12:00,14:30-17:30;(夏时制下午15:00-18:00, 考试时间仅限上午。)
业务范围:能力测试,理论考试,安全文明考试
业务描述:汽车类、摩托车类理论考试
详细地址:三明市宁化县长征大道与中环北路交叉口北120米
联系电话:0598-6629669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8:00-12:00,14:30-17:00
业务范围:科目二考试,科目三考试
详细地址:建宁县民主街25号
联系电话:0598-3982530
工作时间:8:30-17:00
业务范围:科目三考试,免检车核发标志,变更所有人,扫码缴费
业务描述:用户窗口注册,补换领机动车牌证,核发检验合格标志,补换领驾驶证,提交身体条件证明
详细地址: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城郊镇瓦庄村城隍岭110号
联系电话:0598-6833952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8:30-12:00,15:00-18:00
业务范围:科目二考试,科目三考试
业务描述:提供摩托车科目二、科目三场地考试
详细地址:市政务中心
联系电话:0598-8276970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9:00-12:00,13:30-17:30
业务范围:校车驾驶资格申请,驾驶证注销,初领、增驾,能力测试,体检,理论考试,安全文明考试,驾驶证信息变更,驾驶证延期,驾驶证恢复,提交身体条件证明,驾驶证补换领
详细地址: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中环北路1号交警大队2楼
联系电话:0598-6833952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8:00-12:00,15:00-18:00
业务范围:能力测试,理论考试,安全文明考试
业务描述:摩托车科目一、科目三安全文明理论考试、小车科目一、科目三安全文明理论考试。
详细地址:大田县均溪镇兴田路9号
联系电话:0598-7223114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8:00-12:00,14:30-18:00;(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:00-18:00)
业务范围:能力测试,理论考试,安全文明考试
业务描述:摩托车、小型汽车理论考试
详细地址:沙县区虬江西路139号
联系电话:0598-5859720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9:00-12:00,13:00-17:00
业务范围:能力测试,理论考试,科目二考试,科目三考试,安全文明考试
详细地址:三明市沙县区虬江街道凤凰路2号
联系电话:0598-5858457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8:00-12:00,15:00-18:00;(冬令时下午14:30-17:30)
业务范围:军,警换证,变更考试地,校车驾驶资格申请,驾驶证注销,初领、增驾,能力测试,拍照,体检,理论考试,安全文明考试,用户注册及申诉,二手车过户,车辆转出转入,变更所有人,变更机动车联系方式,变更车身颜色,变更使用性质,变更发动机,车架,车辆改装变更,互换号牌号码,换发新能源号牌,抵押,解抵押,报废,注销,出口,校车标牌,驾驶证信息变更,驾驶证延期,驾驶证恢复,提交身体条件证明,核发临牌,机动车补换领,免检车申领检验标志,新车上牌,驾驶证补换领
业务描述:机动车登记、驾驶证管理
详细地址: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46号
联系电话:0598-6307122
工作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8:00-12:00,14:30-17:30;(1、夏时制下午:15:00--16:00; 2、理论考试仅限上午时间。)
业务范围:军,警换证,变更考试地,临时驾驶许可申请,校车驾驶资格申请,驾驶证注销,初领、增驾,能力测试,体检,理论考试,安全文明考试,用户注册及申诉,二手车过户,变更所有人,变更机动车联系方式,变更车身颜色,变更使用性质,变更发动机,车架,车辆改装变更,换发新能源号牌,抵押,解抵押,报废,注销,出口,校车标牌,驾驶证信息变更,驾驶证延期,驾驶证恢复,公益活动,提交身体条件证明,一般程序处理,核发临牌,机动车补换领,免检车申领检验标志,新车上牌,驾驶证补换领
业务描述:1、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按(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)第172号执行; 2、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》按(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)第163号执行; 3、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按(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)第164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