详细地址:桃园西大街
联系方式:0312-7618810
上班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8:30-12:00,13:30-17:00;(6月-8月实行夏令时,下午上班时间为14:30)
业务范围:提交身体条件证明,电子监控违法处理,核发临牌,机动车补换领,免检车申领检验标志,新车上牌,驾驶证补换领,驾驶人审验,初领、增驾,体检,事故处理
详细地址:顺平县兴阳线交通管理大队法师室
联系方式:0312-7618814
上班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8:30-12:00,13:30-17:30;(6月—8月执行夏令时时间,下午上班为14:30)
业务范围:电子监控违法处理,违法消除,假套牌受理
业务描述:非现场违法处理、现场违法处理。
保定其它违章处理点
详细地址:112国道141公里+240米
联系方式:0312-4522221
上班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8:30-12:00,13:30-17:30
业务范围:电子监控违法处理
详细地址:河龙线0078米800
联系方式:0312-3540098
上班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8:30-12:00,13:30-17:00
业务范围:电子监控违法处理
业务描述:负责河龙线安国段交通秩序管理
详细地址:高阳县迎宾路88号
联系方式:0312-6636159
上班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8:30-12:00,13:30-17:30
业务范围:电子监控违法处理,违法消除,现场违法处理,假套牌受理,一般程序处理
详细地址:拦紫路200米
联系方式:0312-4561122
上班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8:30-12:00,13:30-17:00
业务范围:电子监控违法处理
详细地址:203省道156公里+500米
联系方式:0312-7222216
上班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8:30-12:00,13:30-17:00
业务范围:电子监控违法处理
详细地址:382省道182公里+500米处
联系方式:0312-7222216
上班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8:30-12:00,13:30-17:00
业务范围:电子监控违法处理
详细地址:保定市莲池区东三环东金庄乡后营村
联系方式:0312-3363917
上班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8:30-12:00,13:30-17:00,周六:08:30-12:00;(违法处理时间:周一到周五 6—8月下午工作时间14:30 -17:30 )
业务范围:电子监控违法处理,免检车申领检验标志,车辆检验
业务描述:汽车检测
详细地址: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顺安中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
联系方式:0312-6685444
上班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8:30-12:00,13:30-17:00
业务范围:提交身体条件证明,电子监控违法处理,核发临牌,机动车补换领,免检车申领检验标志,新车上牌,驾驶证补换领,校车驾驶资格申请,驾驶证注销,初领、增驾,能力测试,拍照,体检,理论考试,安全文明考试,二手车过户,车辆转出转入,变更所有人,变更机动车联系方式,变更车身颜色,变更使用性质,互换号牌号码,抵押/解抵押,报废/注销/出口,校车标牌,驾驶证信息变更,驾驶证延期,驾驶证恢复,考试变更
业务描述:机动车业务:1、摩托车:登机注册(2500CC以下)、年检、补领行驶证、补领登记证书、转移登记、补领号牌。2、三轮汽车、低速车;登记注册、年检、补领合格标志,补领登记证书、转移登记、补领号牌、补领行驶证。3、小型汽车(不包括进口车):登记注册、抵押登记、解除抵押、补领行驶证、临时号牌、补领合格标志。 驾驶人业务:1、驾驶证补证换证;2、年满60周岁体检;3、驾驶证降级;4、C4、D驾驶证申领;5、记满12分、注销可恢复考试;6、注销最高准驾车型;7、B本以上实习期考试;8、驾驶本注销(C4、D);9、驾驶人审验。
详细地址: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1926号
联系方式:0312-7516793
上班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8:30-12:00,14:30-17:00;(主要处理本大队辖区相关交通事故及河北高速公路交通违法。)
业务范围:电子监控违法处理,事故处理
业务描述:主要处理本大队辖区相关交通事故及河北高速公路交通违法。
详细地址:107国道98.6公里处
联系方式:0312-6954655
上班时间: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:08:30-12:00,13:30-17:30
业务范围:电子监控违法处理
业务描述:(一)维护交通秩序,纠正、处罚交通违章行为,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; (二)维护公路治安秩序; (三)预防和打击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; (四)查缉逃犯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; (五)制止乱设站卡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; (六)接受报警; (七)救助人身、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公民; (八)公安部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。